2007年4月2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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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万购房款仲裁赔偿上百万
兰州“房屋购销欺诈仲裁第一案”引争议
周文馨

  近日,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甘肃省城建第三工程公司(以下简称省城建三公司)的撤销仲裁申请,兰州“房屋购销欺诈仲裁第一案”进入执行阶段。
  然而,兰州仲裁委“还一罚一”的仲裁裁决不但未平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,反而在司法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。最近,省城建三公司又向兰州市中院提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。

  38万购房款仲裁裁决上百万
  1997年6月2日,兰州市民宋天明与省城建三公司签订一份《商品房购销合同》。合同签订后,宋天明按约定向省城建三公司支付购房款38.8万元。
  1998年10月该楼正式竣工后,宋天明多次催促,省城建三公司却一再推辞未能履行合同。实际上,早在1996年8月12日,省城建三公司已将预售给宋天明的商品楼房所在的2号楼整体转让给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。
  2006年11月,一直拿不到房子的宋天明向兰州仲裁委申请仲裁。
  兰州仲裁委审理后认为,“省城建三公司在没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‘一房二卖’,故意隐瞒事实,欺诈宋天明时间延续长达9年之多。”“省城建三公司辩称‘自己没有取得该房屋的产权,也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证明’、‘没有资格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’、‘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利’,更充分说明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主观恶意,违法欺诈宋天明,并恶意占有其财产(购房款)的客观行为”。
  2007年1月,兰州仲裁委根据有关法律,裁决:省城建三公司返还宋天明购房款38.8万元,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38.8万元,合计77.6万元;同时城建三公司承担宋天明已付房款38.8万元的同期银行利息损失23.0282万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2.2433万元。以上费用共计102.87万元。
  2007年1月28日,省城建三公司以仲裁庭漏列当事人和裁决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为由,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撤销兰仲裁字(2006)第72号裁决书。
  3月28日,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省城建三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。
  兰州仲裁委的同志也对法院的这个裁定感到振奋:如此一来,“兰州房屋购销欺诈仲裁第一案”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,“还一罚一”裁决有力地惩罚了欺诈方,维护了弱势方买房人的合法权益,尤其是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裁决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尚属甘肃之首例,兰州仲裁委成了第一个敢于“吃螃蟹”者!
   
  “商铺”能否适用消保法第49条
  兰州仲裁委(2006)第72号裁决书“双倍赔偿”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之一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“消保法”)第49条。该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。
  兰州仲裁委副秘书长杨金河透露,这起案件之所以采用了“消保法”第49条,主要基于以下考虑:一者,宋天明是下岗职工,主要靠借贷筹款买下商铺用于经营,是作为谋取生计的一种手段和条件,应该看作是生活消费;二者,宋天明是个人,售房者是公司,法律保护应向弱者倾斜,应坚持生存权利的原则精神;三者,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争执时,解释应有利于消费者。
  杨金河坦承,“消保法”第49条的适用范围,司法界至今还在争论,意见尚未完全统一。“当然,上述3点考虑,毕竟不是法律规定。这些理由能否成立,还需要继续接受实践的检验和案例的积累。”
  
  是“吃螃蟹”还是“错裁”
  据了解,近十余年来,一些不良房地产商钻法律规定的空子,大行骗术,占用购房人的巨额房款,以实现其发财梦想,待事发之后,合同因欺诈行为而被宣布无效,然后返还购房款项,依照合同欺诈的过错责任赔本还息,而开发商却早已“借鸡生蛋”赚足了购房人的便宜。
  兰州仲裁委副秘书长杨金河认为,“过去消费者遇到购房诈骗情况时,可能多半只能认输,而现在多少能遏制一下开发商,对开发商也是一个警示。”
  对于“双倍赔偿”的裁决,甘肃司法界专家见仁见智。有专家认为,这一裁判是和谐社会发展、和谐法制建设的样板,尤其在本案中适用了“消保法”,这是兰州仲裁委的“吃螃蟹”创举。但甘肃省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主任高华阳律师却认为,兰州仲裁委的裁定对“消保法”中的一些法律条文进行了延伸理解,值得商榷。
  据了解,省城建三公司对法院驳回其撤销仲裁申请不服,已于近日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同理由提交了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》。